内容提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吗?今年以来,天津市劳动仲裁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不少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疑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吗?今年以来,天津市劳动仲裁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不少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疑问。据了解,根据天津市地税局发布的《关于调整2009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2009年度天津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的数据,天津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200元,3倍为93600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